不同的章法,採用不同的和種列表,及賜予不同的分值,這是意料中事。 但是意外地,在得分授受法方面,也出現了很大的變遷。
所謂「得分授受法」,是指一家和了牌、計好手牌分值後, 其餘的三家應怎樣分配要支付的失分。但許多的授受法亦會影響到和牌者的總收入。 本章探討古今各大授受法的來龍去脈。
我們看看麻雀計分法的歷史,最早的授受法,應是「莊家么二制」, 即是凡是有人和了,各家便支付手牌分值的一倍給和牌者,東家的收支卻全部雙倍。 這制度標榜了東家為莊家的地位,卻對自摸和或是誰人放銃全不過問, 總之和了牌,就照「閒一莊二」的比例向三家收取。 (同時和牌者以外的三家之間也會計副授受,但那屬題外話。) 例外是如果有明顯大牌的情形,如「清一色九張落地」等, 放銃者便要「包」付其餘兩家的損失。
下述的「中庸皆一制」, 就是從這「莊家么二制」中除去了過時淘汰的「莊家雙計」制度而來的。
「莊家么二制」不問誰家放銃,有時有人放了大銃, 但包牌規則又覆蓋不到的,其他兩家便埋怨起來了。 尤其是如果是閒家放銃給另一閒家,那麼莊家仍要付雙倍,損失比放銃者還要多。 例如「官場現形記」的這一幕 ¹,便生動地描述了這個問題:
卻不料那田小辮子田大人新叫的一個姑娘,名字叫翠喜,是烏額拉布烏大人的舊交。 烏額拉布同田小辮子今天是第一次相會,看見田小辮子同翠喜要好,心上著實吃醋。 起初田小辮子還不覺得,后來烏大人的臉色漸漸的紫里發青,青里變白。 他是旗下人,又是闊少出身,是有點脾气的。手里打的是麻雀牌,心上想的卻是他二人。 這一副牌齊巧是他做庄,一個不留神,發出一個中風,底家拍了下來。 上家跟手發了一張白板,對面也拍出。其時田小辮子正坐對面, 翠喜歪在他懷裏替他發牌,一會勸田小辮子發這張牌,一會又說發那張牌。 田小辮子聽他說話,發出來一張八万,底家一攤就出。 仔細看時,原來是北風暗克,二三四万一搭,三張七万一張八万等張。 如今翠喜發出八万,底家數了數:中風四副,北風暗克八副,三張七万四副, 八万吊頭不算,連著和下來十副頭,已有二十六副,一翻五十二,兩翻一百零四, 万字一色,三翻二百零八。烏額拉布做庄,打的是五百塊洋錢一底的么二架, 莊家單輸這一副牌已經二百多塊。烏額拉布輸倒輸得起, 只因這張牌是翠喜發的,再加以醋意,不由得“怒從心上起,惡向膽邊生”, 頓時拿牌往前一推,漲紅了臉,說道:“我們打牌四個人,如今倒多出一個人來了! 看了兩家的牌,發給人家和,原來你們是串通好了來做我一個的!” 翠喜忙分辯道:“我又不曉得下家等的是八万。 你莊家固然要輸,田大人也要陪著你輸。”烏額拉布道:“自然要輸! 你可曉得你們田大人不是莊,輸的總要比我少些?” 翠喜道:“一個老爺不是做一個姑娘,一個姑娘不是做一個老爺,甚麼我的田大人! 你們諸位大人聽聽,這話好笑不好笑!”
漸漸地大家便覺得這「莊家么二制」不公平,是有問題了, 於是便以「出銃么二制」代之。這「出銃么二制」, 就是不再理莊閒,而改為由放銃者付(本來由莊家付的)雙倍。 但是自摸和的情形怎麼算呢?就當他是莊家,向三家收雙倍吧。
「出銃么二制」追究放銃責任,要放銃者付雙倍, 已故簡而清先生指出是一項改良 ², 筆者亦同意,這解決了「莊家么二制」在某些局面會有欠公平的問題。 但是自摸和時的三家收雙,卻造成了「自摸濫賞」的副作用,不止增加了運氣成份, 影響競技性,而且給容易的自摸太大的獎賞,亦不合造牌麻雀理念。 更詳細的討論,請見「自摸論」一章。
想用「出銃么二制」但又要避免「自摸濫賞」,應怎樣處理自摸和的情形呢? 最直接的做法,便是把銃和時的總收入,分配給三家平均支付; 這就是下述的「中庸出銃制」。
日本麻雀的得點授受法,卻向了另一個方向發展。 他們也是感到「莊家么二制」不公平,但卻不是要放銃者當莊家般付雙倍, 而是乾脆要他包付三家的失分,這謂之「全銃制」。
雖然實行了「全銃制」,但日本麻雀至今仍然保留了「莊家么二制」的莊家雙計的概念, 自摸和時還是照「莊家么二制」莊家付雙倍。這帶來了「莊家有利」的副作用, 造成了「隱藏副底」, 鼓勵搶和麻雀(見「日本古典麻雀」)。 莊家雙計的概念已過時淘汰,沒有必要保留, 所以下述的「中庸全銃制」把之廢除。
有一點值得一提的,除了日本麻雀外,近代中國章法的所謂「全銃」多數都不是真正的全銃, 而是夾雜了「自摸濫賞」的「半銃」,所以除了玩日本麻雀的人以外,體驗過真正「全銃制」的人,其實不多。
「全銃制」規定了放銃者要包付全部失分,這無疑可以強調了防守的重要性, 提高了防守方面的技術性。但從整體雀理來看, 「全銃制」是否真正公平、合理,是否最理想的授受法?這點有待商榷。
和牌的手牌有十四張,就算是「全求人」鳴了5張,也起碼有9張是和牌者自己摸的。 這就是原本「莊家么二制」或「皆一制」的理據: 和牌主要是和牌者自己的功勞,不視為放銃者的過失,所以應三家分付。 十四張牌中,放銃者打了的就只有一張牌,其餘的或是和牌者自己摸回來的, 或是上家供吃,或是某家供碰;為甚麼不追究供吃或供碰者的責任, 而把責任全歸咎在放銃者一家的身上呢?是不是放銃者不打那一張牌, 聽牌者就絕對不可能和牌呢?又不見得,放銃者不打銃張, 遲些聽牌者可能自摸,或別家也可能會放銃;供吃、碰者不打「供張」, 或者聽牌者自己的「手風」不好,摸牌不「入張」,便根本連聽牌也聽不成, 放銃者打甚麼牌也不會放銃。聽牌者既然聽牌就會有機會和牌,這是他的功勞, 不能全部歸咎於放銃者。 打個譬喻,踢足球時凡被對方入了球,便不論情勢全部歸咎於守門員一個人的過失,這合理嗎?
論實戰面,主張「全銃制」的高人,有誰可以做到絕對不出銃? 實際上,對手的手牌是麻雀的未知要素,雖然可以從其打牌等看出一些端倪, 但怎樣的高手也不能做到百分百的看穿對手的手牌。 Millington 先生亦對全銃制抱此質疑: 有時三家對手實在無法推算出聽牌者在聽那一張, 這樣「全銃制」變成只是懲罰不幸摸到銃張的一家, 反而比「皆一制」(或「莊家么二制」)更增加了運氣成份。³
如果以「造牌麻雀」理念的角度看,造大牌者因想自己和牌,自然會冒險打銃張, 其放銃的機會,自然會高過容易「轉張」的小牌者、或專打「跟張」的棄和者。 換句話說,「全銃制」增加了造大牌者的風險,有間接妨礙造大牌的效果, 與鼓勵造大牌的理念有衝突。事實上,日本麻雀是以搶快和為主,不大造牌。
在「全銃制」之下的實際對局裏,不時會見到很畏縮的打法, 配牌差少少、入張慢少少便動輒「棄和」,這樣很容易會有很多「荒牌」, 玩起來很沈悶。(棄和者不單自己不會和牌,少了一個人供張, 他家也較難鳴牌、和牌。)要知道,當對手在向和牌的目標努力時, 因為他的手牌會循「和牌形」的規律,你還可以推算他的手牌, 從而推算牌山裏餘下的牌的內容,便可按此「轉張」去嘗試提高自己的和牌機會; 但如果他決定棄和,他的手牌內容便可以雜亂無章、無跡可尋, 結果你能不能夠摸到你需要的牌,便只有全靠運氣。換一個角度看, 誅截下家、迴避上家是麻雀的傳統當然技術,高章者懂得預測對手會需要什麼牌, 並選擇聽其他家不要的牌來增加自己的和牌機會, 但全銃制鼓勵大家輕易棄和,就算能看透對手的牌章, 自己想要的牌結果也會被棄和者扣起,想和牌也只能靠自摸的運氣。
對於雀技高超、能精確看破對手聽牌的人,全銃制其實有利也有不利。 雖然他能避免放銃,但全銃制卻封殺了造牌麻雀裏高手的最大武器 - 「生死章」。(當一家對手有大牌威脅時,故意放銃給聽小牌的另一家。) 對於技術水平一般的人來說,安全張可能不太難打,但生死章卻很難打得準; 在大家都積極造牌的對局裏,最常放銃給小牌的,可能就是懂得打生死章的高手。
總結來說,全銃制雖然可以提高防守方面的技術性,但麻雀不是亦不應是一個單顧防守的遊戲, 在提高了一方面的技術性的同時,全銃制亦削弱了其他方面的技術的重要性, 令遊戲太偏重防守而失了攻守的平衡;而且麻雀的防守也不應單是「避銃」, 搶和及生死章本來都應該是造牌麻雀裏有效的防守策略, 但全銃制著重的就只是避銃這一點,反而令其他的技術較難發揮。 如果避銃這一點就是麻雀的全部技術,那全銃制無疑就會是最理想的授受法, 但筆者難以同意那想法;事實上全銃制有損遊戲技術策略的多面性, 令遊戲變得單調沉悶,就好像不計任何和種的「皆一章法」那樣, 就算真的能提高了競技性,但卻令遊戲的技術性變得單調,損害了娛樂性。
怎樣才能在「全銃制」與「莊家么二制」(皆一制)之間找到一個平衡呢? 讓我們回到歷史,尋究原本「莊家么二制」的毛病在那裏。 「莊家么二制」之所以被詬病,是因為有人胡亂放銃給大牌時, 被他「連累」的兩家覺得不值(上文的小說也是描述這情形);值得注意的是, 對於小牌很少會有人投訴。(這是按原本古典麻雀「莊家么二制」的環境而言, 但近年因真假「全銃制」流行,令到許多雀迷受了「先入為主」影響, 一味以為麻雀「本來」及「應該」要包銃, 不理解原本的授受法的理念,亦無去客觀考慮不同制度的利弊。) 即使是自己在造大牌,但有人放銃給別家和了小牌, 令到自己和不成,一般也只會怪自己不夠運, 或是怪和牌者在搶和小牌,很少會怪到放銃者頭上去的。 從這點,我們便可以看到,「莊家么二制」的毛病,是在於包牌的制度不完善, 只包一部份的大牌,卻有很多大牌包不到, 令到胡亂放銃者連累其餘兩家無辜輸大牌; 至於小牌,既然無人投訴不公,便沒有追究放銃責任的需要。
了解到問題所在,答案便呼之欲出了: 只要求放銃者包大牌,小牌卻不追究放銃責任,這不就成了嗎? 不錯,這就是「中庸競技制」的出發點。 大牌一般對使用的牌種有較大限制,多少會有跡可尋,如果放銃者疏忽沒留意到, 或者是明知冒險而去博牌,放了大銃要包牌是合情合理; 反之小牌限制較小,聽甚麼牌比較難以捉摸,如果把責任歸咎於放銃者,會對他有點不公平。
在實行上,卻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:如何界定大牌與小牌之間的分別呢? 古典的「莊家么二制」實際上也有此概念:即包牌規則,規定了某幾個大 牌和種在見多張「落地」(副露)時要包,但結果這制度因覆蓋面不足而產生問題。 「中庸」採用了不少「新章」和種,大牌、中牌的種類也比以前豐富了, 所以像包牌規則般按和種來區別大牌,就更加不可行了。 4
如果按和種的種類來區別大牌是不可行,我們要怎樣去界定大牌呢? 按手牌的實際分值來界劃,是再自然、明顯不過的做法。 我們可以定一個「標準分數」,例如是30分,30分以下的小牌就三家分付, 而30分以上的大牌,就由放銃者包牌。但這做法又有一個問題,請看看下圖:
圖 1: 如果大牌包全銃,在分界處就會出現斷開的情況
上圖表示了放銃者與其他兩家的失分。我們看到,圖表在30分那處是斷開了的: 在30分的分界處,放銃者的失分會突然跳升三倍,而他家的失分會突然跌至零。 數學上這稱為「不連續函數」(discontinuous function), 是不大理想的。這30分的分界點看起來有點「人工化」:為甚麼要在30分處分界? 為什麼比30分小的就要三家分付,而比30分大的就要全銃? 難道差那5分就要有那天淵之別嗎?這對於放35分銃的人公平嗎?
要解決這問題,就要用「連續函數」(continuous function), 這就是「中庸競技制」。要防止三家的失分會在分界處跳升或暴跌, 銃家就不是包付大牌的全部分數,而只是包付超過標準分數的部份:
圖 2:「中庸競技制」保持連續的線
這制度不單是符合數學的美學,而且也合雀理: 越大的牌,可用牌種的限制就越嚴格,越容易看穿、迴避, 所以放銃者明知故犯或懵然不知,要罰包付分數的比例就應越高。
現在中庸的標準分數定為25分,這是從第3.3版起作出的調整, 在這之前是30分。 也許有人會覺得,放銃者以外的兩家也要各付25分,這好像是太多。 但不要忘記,這25分不是「手牌分值」如對對和的30分, 而是「收支」即是「番牌」的30分。對手和了一局大牌, 你只要和一局「番牌」或是「斷么九+平和」便可收復失地; 如果對手和大牌比你和的小牌還要多,那麼輸牌也無話可說吧。
「中庸競技制」以簡單獨特的計法,一舉解決了古今各得點授受法(及包牌規則)的不足之處, 是至今最為公平、合理的得點授受法。 現在標準分數的25分這數字,或許在將來還會有需要稍作調整也說不定 (大概是15~25分的範圍罷),但「中庸競技制」本身,應可視為今後麻雀得點授受法的典範。
在「中庸」第 2.x 版時,除了現行的「中庸競技制」外,還提供了幾個得點授受法以供選擇。 到了第 3.0 版起,便規定了以「中庸競技制」作為標準的得點授受法。 以下列出其餘的幾個,讀者如果覺得「中庸競技制」不適合自己的口味或環境,可以選用這些授受法。
日本麻雀採用了「全銃制」,一般的牌都是由放銃者包付, 但仍保留了古典包則的一部份規則,即是當危險牌被鳴取(吃、碰)但不是銃和的情形, 例如「十二張包自摸」、「大三元包」等。
古典包則的理據,是因為視大牌副露為明顯危險的情形, 所以在那情形下還打危險牌供張,便不論是銃和還是吃、碰都應該包牌。5 但是去到全銃制,基本上已捨棄了這包牌理據,不論是否明顯的危險牌, 總之放銃就要包付。全銃制既然已經重新定義了要包牌的範圍, 就算不是明顯危險的牌也把銃責一律歸於放銃者, 所以亦已經沒有理據要特別指定部份副露牌為危險,來對供吃、碰者追究銃責。 本來古典包則的非直接放銃情形的部份,是與直接放銃的部份理據及形式均一致的規則, 但去到全銃制,這部份就變成了規則的例外,令規則變得累贅及繁複, 有畫蛇添足之感。事實上,日本麻雀的包則並不漂亮, 不像 Millington 的古典包則般明確定義出危險情形並有妥善理據, 而是以「確定役滿」這拖泥帶水的條件作理據(例如對入聽無幫助的大明槓供張也適用), 不同版本亦突顯出邏輯上的衝突(例如字一色等的包牌,如果碰了四刻後再銃和, 古典規則是要最後放銃者全包 6, 但部份日本規則卻反而要供碰第四刻者與放銃者折半,全銃制下放銃者的責任反而還小於古典制度,這不合雀理), 這都是因為全銃制已脫離了古典包則理據,導致兩部份的規則有不協調之故。
「中庸競技制」雖然不等如全銃制,但是除了以手牌分數來界定包銃的範圍以外, 其餘的概念都是與全銃制類似,沒有了古典的以大牌副露來界別危險情形的概念, 總之逢是放銃給大牌就要包付。所以筆者覺得,與全銃制同樣,中庸競技制亦不宜追加古典包則。 概念上,包銃制度(「全銃制」或是「中庸競技制」)已取代了古典包則,所以後者已沒有需要。
正如 Perlmen & Chan 所說,在和種眾多的新章環境, 不宜按和種逐個定義包則。(見[注 4]) 例如若中庸採用了大三元的包則,那麼三色同刻、三連刻、以至三色同順及一氣通貫是否也應該定下包則? 對大部份的和種逐個訂立包則,這會大大地增加了規則複雜度, 但實際上該等包則適用的情形只佔很少數,所以筆者覺得不值得在標準規則裏這樣做。
注:
1 : 李寶嘉,《官場現形記》,第三十一回
2 : 簡而清,《開檯》,p.11
3 : Millington, p.156
4 : Perlmen & Chan, p.90, item #4
5 : Millington, p.51, item #90
6 : Millington, p.53, item #93
© 2009 Alan KWAN Shiu Ho